税务稽查中什么案件构成重大税务案件?

2021-06-28 10:11:50 财猫云 阅读
税务稽查估计是企业最不想面对的事件之一。


但墨菲定律告诉我们,如果事情有变坏的可能,不管这种可能性有多小,它总会发生。
税务稽查工作分为四个环节,选案、检查、审理、执行。
从字面意思进行理解:
选案——什么样的企业会被检查
检查——税企博弈的第一战场
审理——客观冷静的审视检查和被检查的双方行为
执行——该缴的税、罚、滞一分都不能少
实务中,企业更多会把精力放在检查上,毕竟,税企直面进行交锋就在这个环节。
但事实上,对案件的定性具有决定作用的环节是审理环节。在审理环节,企业可以行使陈述、申辩、听证等一系列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最大程度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很多人都知道稽查分四环节,但可能很多人并不清楚,审理环节其实又分为三个层级。一是审理环节自行审理,二是稽查局集体审理,三是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最高层级的审理,就是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必须是案情重大的案件,才会达到这个层级。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所以,很多人都会特别关注,到底哪些情形才属于案情重大呢?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修改后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修改了不少内容,其中,重大案件的审理范围也进行了调整,这一部分内容尤其引人注目。我们详细来看一看

图片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提示:重大的标准各省各市并不一样。毕竟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对于四五线城市来说,罚款500万元可能是一个大案,对于一线城市来说,这样的案子太稀松平常了。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链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    
(三)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税收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    
(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提示:总局督办的案件,毋庸置疑,肯定属于案情重大的案件。
(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提示:监察、司法以及移送公安都涉及到第三方部门,必须郑而重之,集体审理之后再进行决定。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提示:这两条给了审理委员会充分的自主权,只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重大,就可以列入大案进行审理,不过实践中,这两种情形很少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这是修改后新增的内容,让移送环节更简便。公安部门立案,既定事实;公安部门未立案,但符合走逃条件且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这些案件不纳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税务稽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审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税收法治环境。
可以看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通过一正一反的两种表述形式,框定出了重大税务案件的范围。
如果企业被稽查后,得知自己的案件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心中应该明确两个事情,一是这个案件从税务角度来说,出错的概率应该是已经降到最低了。毕竟有多个专业部门一起把关定性;二是这个案件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可能会比较晚,企业最好提前预缴查补税款,避免滞纳金损失。




版权所有 @ 2015 苏州财猫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4039661号-2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