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的确确是虚开发票,税务局却一审、二审均败诉,为啥?
的确确是虚开发票,
税务局却一审、二审均败诉?
为啥?
税案专题简报(2021年第7期)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本案中,辽宁省台安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鞍台国税稽罚[2016]1000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台安县红兴粮食经销站,在2014年10月-2016年4月期间,通过预收货款和向个人借款并以现金支付方式向农户收购玉米146,26l.81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335组,金额295,976,641.70元,抵扣进项税38,476,963.42元,此间的账簿和记账凭证都是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的假账,玉米收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业务都是虚假的;对外销售玉米146,261.81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电脑版3,040组,金额298,149,186.71元,销项税额38,759,393.31元,全部是以应收账款挂账或冲减预收账款形式体现销售,并没有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销售过玉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6日,辽宁省台安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鞍台国税稽罚[2016]1000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以联系不到经销站的实际经营者李永林,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为由,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经销站送达该处罚决定书。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辽宁省台安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鞍台国税稽罚[2016]1000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不服上述行政判决,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