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的确确是虚开发票,税务局却一审、二审均败诉,为啥?

2021-06-08 09:54:17 财猫云 阅读

的确确是虚开发票,

税务局却一审、二审均败诉?

为啥?

 税案专题简报(2021年第7期)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辽03行终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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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辽宁省台安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鞍台国税稽罚[2016]1000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台安县红兴粮食经销站,在2014年10月-2016年4月期间,通过预收货款和向个人借款并以现金支付方式向农户收购玉米146,26l.81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335组,金额295,976,641.70元,抵扣进项税38,476,963.42元,此间的账簿和记账凭证都是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的假账,玉米收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业务都是虚假的;对外销售玉米146,261.81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电脑版3,040组,金额298,149,186.71元,销项税额38,759,393.31元,全部是以应收账款挂账或冲减预收账款形式体现销售,并没有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销售过玉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台安县红兴粮食经销站没有实质的玉米购进,为自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335组,金额295,976,641.70元,抵扣进项税38,476,963.42元,定性为虚开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电脑版3,040组,金额298,149,186.71元,销项税额38,759,393.31元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台安县红兴粮食经销站上述对外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已经进行申报,不再进行补税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台安县红兴粮食经销站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处以500,000.00元罚款

2016年12月16日,辽宁省台安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鞍台国税稽罚[2016]1000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以联系不到经销站的实际经营者李永林,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为由,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经销站送达该处罚决定书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辽宁省台安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鞍台国税稽罚[2016]1000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不服上述行政判决,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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