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才缴税?收入不是你那么算的!

2019-01-11 09:07:29 财猫云 阅读

引言:

在老总们的“常识”中,开发票就等同于交税,不开票就意味着暂时不交税。这个“常识”到底是不是正确呢?

从一个企业税收优惠落空

看收入的确认

我们首先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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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软件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也就是说,该企业从盈利年度开始,企业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这是一个非常诱惑的优惠也是一个只能享受一次的优惠。

2016年是这个软件企业享受“两免”的最后一年,企业的老总就在考虑如何用足优惠,于是就想2016年10月份刚好签了一个200万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客户已经预付了60万的款项,剩余款项要在2017年视合同进度支付。在和财务沟通以后,该企业老总和客户进行了沟通,提前开具了剩余的140万发票,以达到将收入和利润实现在2016年,享受最后一年的全免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后,税务局根据数据分析约谈了该软件企业的财务人员,调取了2016年的收入数据以及合同信息,最终认定该企业将2016年应该调减收入110万元,调减利润68万元,减少减免税款17万元。

开票才缴税?

大错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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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案例的结论我们换个方法来理解:2016的收入少了利润少了,那么2017年的收入多了利润也就多了,这样2017年缴的税也就比把收入都放在2016年多了。

为什么税务局会这么认定呢?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个问题

当我们开出一张发票的确是要缴税的,但是缴的税不止一种,大的税种有两个: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这两个税的确认标准是不一样的!

以上一个案例来说,当企业开出第一个60万的预收款发票时,增值税必须下个月就缴纳(假设没有抵扣),而企业所得税是否缴纳要看实际发生的成本是否超过60万;

当企业开出第二个140万的发票时,增值税依旧必须下个月就缴纳,而企业所得税能否确认收入要看实际的合同进度了。案例中税务局为什么对软件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就是因为该企业并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虽然开具了发票,但是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不能确认。

我们再来看一个衍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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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业企业通过合同约定2018年1月预收30%的货款,并约定在2018年3月31日向客户交付产品,并收取尾款。实际操作过程中该工业企业按时交付了产品,并在2018年4月5日给客户开具了发票,那么增值税是不是就应该算在4月份,并在5月份申报呢?

不是!因为该笔业务是典型的分期收款业务,合同约定了具体的收款时间(在本案例中发货时间与收款时间一致),除了提前开具发票,都应该按照约定的收款时间来确认收入。也就是说,不论2018年3月31日,该工业企业是否收到款项或开具发票,只要当天发出货物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应该在4月份申报3月份的增值税。

当然大家会说,不就是延迟了一个月吗?延迟是存在滞纳金的,每天万分之五,仍然具有一定的税收风险。

我们简单一点来判断:开了票就要缴增值税,交不交企业所得税看合同看进度!

合同在确认收入中有多么重要?

其实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不仅是我们老总,甚至包括财务人员,很多时候在处理收入的确认和纳税时间点上都是以开票作为判断标准。

通过上面的若干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不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都不能简单的以是否开票来判断,而是要通过合同以及合同的履行进度来判断。

但是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我们的老总们可能不太喜欢签订合同或者不清楚合同条款应该如何签署,而我们的财务可能账做了一年都看不到合同的影子......

税收严格来说是个法律问题,法律问题的核心在合同不在发票!

祷告还是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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