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盈利分红,但未支付,是否缴纳个税取决于会计账务处理!
企业赚钱分红,分配方案下发了,由于公司一时没有现金兑付。这样一来,财务不同的处理方式,对股东的税收缴纳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案例
新光公司在2018年5月份,对企业截止到2017年底实现的未分配利润,进行了分配,其中分配情况如下:
累计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本次分配3000万元。
股东张三占股30%,分配利润900万元;
股东李四点股70%,分配利润2100万元;
2018年5月,财务根据股东会分配决议,也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借:未分配利润 3000万元
贷:应付利润——张三900万元
——李四2100万元
截止到2018年8月,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应付股东的利润迟迟未支付,那么,对于已分配,未支付的股东利润,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壹
政策依据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656号)
贰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析,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如果财务进行了账务处理,应付给股东的利润通过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股东个人名下,就会被认为股息、红利所得进行了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没有实际兑付,建议财务不要进行账务处理,那样的话,就不需要提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支付时再代扣代缴。
来源:昌尧讲税
作者:马昌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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