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借公司的款项,最迟多长时间要还?
经常会有会计朋友遇到老板从公司借款的问题,老板会觉得“公司就是我开的,钱是公司的,就等于钱是我的!”真的是这样么?老板借来借去真的不用缴税吗?作为会计,我们可要绷紧一根弦,因为超期限真的要缴税噢!
案例:
老刘前几年自己创业开了一家公司,因为独特的眼光,加上老刘强大的人脉和资源,生意做得风风火火,赚了不少钱。于是,老刘就想着给家里换套更大的房子,便从公司借走了400万。而这笔借款在老刘公司挂着,好多年都没有归还,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将会面临重大的税务风险!
面对税务稽查,老刘公司这笔多年未归还的400万借款需要补交80万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另外还会涉及行政处罚。有依据么?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年度是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有会计朋友有疑问,搬出了另外一条政策依据(国税发〔2005〕120号),同时指出,这个文件不是指的是期限超过一年么?究竟是以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为准,还是以实际期限一年为准呢?小编看了一下,这两条政策都是有效的,该以哪个为准呢?我们先来看下文件: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 ...
(四)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可以看出,该文件是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补充,因为财税[2003]158号中提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1)老板从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归还,不然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老板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借款,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不然应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p.s:特殊场景除外
根据《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08]83号)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最后,小编提醒一般老板借款基本都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按照财税[2008]83号文规定,期限是在借款年度终了。虽然国税发〔2005〕120号提到了借款期限一年,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存在老板借公司的款项,在当年12月31日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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