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处理?
有会计朋友觉得,只要对方给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我就可以进行抵扣增值税。听起来蛮正确的,事实真的如此么?首先我们先来看下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
也就是要符合条件的专用发票才可以进行抵扣,有会计说不得抵扣,那我就当普票一样不认证了,可以么?
食堂用购买食品1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1700元,用于集体福利不可以抵扣,不抵扣就不认证,是不是就没有税收风险了呢?
分录如下:
借:职工福利费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有风险,会产生滞留票的风险!
1)取得发票并支付货款
借:职工福利费 10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2)当期对发票进行认证勾选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700
(3)此发票不可以抵扣销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借:职工福利费 1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第二款第二条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纳税申报表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填列进项税额
同时将上述不得抵扣的金额填入该表下方“二、进项税额转出额”中“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中。
这样处理在增值税发票认证系统中显示收票方已收取该专票且认证,按税法规定未抵扣该进项且按会计规定正确核算了成本费用。
实际操作中如果直接取得发票并且当期认证,可以省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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