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这些财税新规开始实施,与你有关!

2017-05-05 16:43:11 财猫云 阅读

5月月初有劳动节月末有端午节小长假,还是挺滋润的。小编提醒关注5月份的那些新规!车购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明确8个营改增征管口径问题等……

两部门建车购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日前发布《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2号),提出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信息共享和核查工作机制,各地省级国税机关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协作工作机制,加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信息共享和核查。严格审核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加强对嫌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稽查和机动车销售发票核查管理,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建立数据传输专线,国家税务总局每周汇总全国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传输至公安部,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自动比对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5月1日起,《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的税收风险。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或者发现自身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自行调整补税。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应当填报《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

税务总局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了《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已入选千户集团名单的企业集团总部按年维护集团名册信息,每年应按照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于每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千户集团名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集团名称、上一级企业名称及其他涉税信息等项目。

税务总局明确8个营改增征管口径问题,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月1日起,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人民法院可依法搜查

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显示,人民法院有义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以解决对常见财产形式的调查问题;对于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尚未覆盖的财产形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自行调查。法院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新出的财税法规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税〔201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通知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三、本通知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四、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七、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6日

  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3月31日

  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 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广播电视运营事业发展,现就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8日

  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新疆旅游业发展,现就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改增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8日


来源:人民日报、中国税务报

微信公众号、办税群财税问题分享
1、

请问进口增值税发票可以请税局认证吗?

答:进口的缴款书需要税局先比对,比对通过后才能抵扣。

流程:纳税人自行在江苏国税网站---下载中心下载: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下载地址:http://www.jsgs.gov.cn/art/2015/11/5/art_25_239616.html

下载后,在通用采集软件里录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然后在国税电子税务局申报界面----单击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月度申报表----左上角通用功能----单击海关完税凭证上传----进去输入所属期和专用缴款书号码---点击查询----从通用采集软件导入即可,然后由税局比对审核。

2、

个体户查账征收的,季度不超过9万免征增值税对吗?地税那一块,城建税,教育附加费也可以享受免税吗


答:查账征收的个体户如果月度不超3万(季度不超9万)则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同时地税的城建税及附加税也是免征。

3、

市区机器上能认证相城区企业的增专票吗?

答:不能。市区机器上只能认证市区和新区的。

4、

请教一下,我们是收款方有一张收据上写着收到承兑20万,同时开出发票,怎么做分录,凭着这张能做账吗?

答:收到汇票时,应及时填制银行进账单、连同汇票、汇款解讫通知送至银行办理结算,收到银行的进账回单后,做账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5、

请问支付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入税金及附加还是入管理费用里下面的税费科目呢?

答:计入管理费用—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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