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租个人房屋,能免税、能取得专票抵扣?遇到个人不去开票咋办?

2018-01-15 16:45:18 财猫云 阅读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充分相应大环境号召,一部分人富了起来,名下拥有了多处的房产;又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探索,创业热潮犹如波涛汹涌般驶来。私营企业从过去的生产制造业逐步向研发服务业转型,从过去的购买或租用厂房转变为购买或租用办公楼、工位等。

一部分人手握多处房产,每年仅靠租金就能够享有不菲的收入;另一部分创业者会从他们手里租入房屋作为办公楼,规模小的,租入一间屋子作为办公室等等。

与此同时,会带来一些令人头疼的问题,比如,在实务中,部分企业租用个人产权的房屋,种种原因,无法从出租方处取得房屋租赁发票,其中最显而易见的,当属开票纳税的原因。不开票真的节税吗?待我们慢慢道来。

葫芦公司注重企业形象,在市区租用了一套办公室,办公室产权为张某个人所有,月租金2万元,并未向张某索要增值税发票,全年24万元的租金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假设,2017年税法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万元,那么,葫芦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4*10%=2.4万元。

此时,如果24万元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那么,葫芦公司也就不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关键是:24万元的租金,需要缴纳多少税金呢?

苏州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就选财猫云http://www.cmclouds.com/service/C00-1.html,为你带来专业的苏州公司注销等服务!

我们先从法规开始看起:

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的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不超过3万元的,免增值税;月租金超过3万元的,减按1.5%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四条规定: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

根据财税[2008]24号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目前苏州地区,个人出租住房,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所得的行为均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行为,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据实征税方式外,对于纳税人租赁成本费用不清,或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则有权采取核定方式进行征收,苏州市按照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因此,纳税人的实际个人所得税税负率为0.5%。

企业承租个人房屋,能免税能取得专票抵扣?遇到个人不去开票咋办

为此,我们就苏州地区个人出租房屋缴纳税款做了多方面的汇总,现以表格形式呈现给各位会计朋友:

企业承租个人房屋,能免税能取得专票抵扣?遇到个人不去开票咋办

PS:“住宅、非住宅”根据房产证标注的“居住”或者“商用”来判断。

我们再回到最初的案例,24万元年租金,根据上述表格,综合税率为3.5%,出租方需要缴纳的税金为8400元,远远低于承租方不取得发票而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00元。

企业一次性取得的房租发票,应当在租赁期间内按月摊销。

在实务中,承租方往往不愿意多支付3.5%或者8.5%的税金而放弃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权利,从而最终不得不多缴纳10%甚至25%的企业所得税作为惨痛的代价。同样更多的情况是,个人出租方不懂税法,只以收取租金为目的,此时,我们建议在工作中,企业承租个人住房时,将出租方应当承担的税款包含在租赁金额中,并且签订书面的租赁协议,出租方与承租方共同前往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一方面,减少出租方的涉税未申报的风险;另一方面,有利于承租方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以上只是一种承租方取得住房租赁发票的方式方法,实际情况千变万化,如果您对以上业务不熟悉,或者想知道更多的方式方法,可要参加我们的学习,私聊小编,我来偷偷告诉你!

最后,我们作为企业承租方,在遇到向个人出租方承租住房时,切勿不索取发票,因小失大。

苏州代理记账就选财猫云:http://www.cmclouds.com/service/C01-1.html



版权所有 @ 2015 苏州财猫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4039661号-2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