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征税之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下)
书接上回,上回讲到劳务派遣企业的差额征税问题。劳务派遣实际上是将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提供给客户单位使用,从中赚取劳务差价的行为;劳务派遣不论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选择是否差额征税。
今天,我们来讲一讲人力资源外包。上回讲到,所谓人力资源外包实质是向客户单位提供的一种经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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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力资源外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也就是说,人力资源外包企业天然适用“差额征税”,不存在是否选择的问题,因为根本就没有选择。如果人力资源外包的纳税人只收取服务费,该部分服务费即为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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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一般纳税人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或者简易计税方法,以收取的价款,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作为销售额,依照6%的税率或者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沿用之前的数据,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
江河日下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于2017年12月份签约两个客户,其中每月收取A客户5000元,代付工资4600元;每月收取B客户4000元,代付工资3800元。江河日下公司对A客户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对B客户采用简易计税方式。
类型 | 收入 | 支出 |
A客户(一般计税6%) | 5000 | 4600 |
B客户(简易计税5%) | 4000 | 3800 |
A客户业务会计分录:
收入
借:应收账款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716.98(5000/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02
支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4339.62(4600/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38
贷:其他应付款 4600
B客户业务会计分录:
收入
借:应收账款 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809.52(4000/1+5%)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90.48
支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3619.05(3800/1+5%)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80.95
贷:其他应付款 3800
②、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征收率为3%,不存在5%征收率的情况。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提供人力资源外包的企业,其代发工资职工的劳动关系属于用工单位,因此,该部分工资不得在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体现。
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在经营上会有很多相似方面,但就税务层面,两者却又是存在明显的不同。
劳务派遣,是企业派遣自己的职工为对方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行为,劳务派遣公司挣的是人的钱;人力资源外包,是企业承接客户单位的某项工作,挣的是服务费,是活的钱。
最后,我们通过一张表格来更加直观的总结本次与上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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