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本月没有销项,认证的专票就不需要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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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在180天内认证、抵扣,但是很多会计朋友有疑问,当月没有销项的,认证的销项税额申报时候是不是能不填,等到有了销项再填?
NO!!!
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不管本月有没有销项,均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认证专票发票的,当月申报期限内并且未申报前,勾选确认的当月申报抵扣;其他方式认证专票的需要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根据国税函〔2011〕78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客观原因: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未按期申报抵扣,并且不属于客观原因的,不能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