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补充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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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的开具服务费发票的。要是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是可以免税的;如果是出口货物,则是出口退税。
答:是的。是预付账款科目。
那可以先用这个待摊费用科目,然后做财务报表时并入预付账款科目。
请问,购买金税盘820元,申报的时候,是不是可以抵减增值税啊?我在申报表中提示要去国税备案。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在主表中,没显示出来可以抵减的金额
答: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的,无需备案的。主表可以手动填写13栏820.
工资计提时凭证后面要附什么原始凭证?还有社保可以不计提吗?当月可以不计提工资吗?
答:工资计提时凭证后面附工资表。
工资是上月计提,下月发的。
企业负担的社保是需要计提的,个人负担的不用计提。
答:税局代开,先在国税电子税局申请,然后携带:合同原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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