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问题!
小美:这不是小郭吗?怎么今天有空出来shopping?
小郭:哪是shopping呀,帮公司出来采购几台电脑。要便宜点的,公司预算不多。
小美:固定资产反正能抵税,担心什么?听说前段时间出台了新政策,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费用就走掉了。
小郭:这个我知道,上次开会我也和领导汇报了,对了,你们公司这块业务具体怎么处理的?
小美:我们会计说了,低于5000元的,不用填写固定资产采购单了,直接做办公费用。
小郭:这可不行呀,你们这是曲解了文件的含义。
小美:什么?难道不是做办公费用吗?
小郭:我之前和你们一样的理解,前几天参加培训,算是彻底明白了其中的含义。
小郭神神叨叨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待汤姆猫和大家一一道来。
根据本猫的了解,很多会计对于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基于条文的规定,和小美公司账务处理一样,一次性计入了办公费用。表面上看看,确实没问题,但其中意味深长。
做事先看条文规定,这是一个非常良好的习惯,本猫已经坚持了N年(N≤40),受益匪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以上就是条文,乍看一下,没错呀,不超过5000元,一次性扣除。但我们请注意条文中的字眼:
1、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2、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聪明的你一定发现了,第一句话,明确不超过5000元,企业仍旧按照固定资产核算,而不是低值易耗品、办公费用等;第二句话,又明确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不是不计算折旧。
其实,本猫认为:会计账务处理必须依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准则规定计入哪个科目的,我们在实务中,也应当计入该科目;税收法律、税务总局、财税发文等,更多的是站在税法的角度制定规则。做账依照准则,纳税按照税法,差异部分,属于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简单的说:购入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依旧按照不超过5000元计入固定资产(假设不考虑进项抵扣),后续照常计提折旧(按照不低于税法规定的该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计提),税法允许一次性扣除的折旧,形成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1、如果企业放弃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就不存在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正常核算即可;
2、如果企业符合该政策规定并享受该政策,按照上面的分析,在会计处理方法不变的前提下,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必然需要调整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最终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聊了这么多,我们还是来举个例子,一目了然,哈哈。
飞鸟公司,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12月购入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价税合计4500元,符合财税[2014]75号税前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政策。公司规定,笔记本电脑使用寿命3年,预计净残值0,所得税税率25%。
涉及该笔业务的账务处理如下:
1、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4500
贷:银行存款等 4500
2、2016-2018每年计提的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1500
贷:累计折旧 1500
3、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2015年
借:所得税费用 11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125
会计折旧0、税法折旧4500(允许一次性扣除)、4500*25%=1125
2016年-2018年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375
贷:所得税费用 375
会计折旧1500、税法折旧0、1500*25%=375
汤姆猫给大家画了表格,更好的帮大家去理解递延所得税的概念:
从表格可以看出,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只是暂时的将差异体现,最终在合计部分,准则和税法是趋同的,只是存在时间差的问题。这种时间差,导致企业在2015年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125元,相当于国家把企业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留给企业,最后还是要缴纳的,因此就有递延所得税负债。
税法规定,购入该项固定资产发生的4500元,可以在2015年度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并税前扣除,于是就产生了准则和税法的差异,我们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相应的明细表,该表相当于向税局进行备案。
该报表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附表: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我们来看一下它的庐山真面目:
其中第11行是专门针对不超过5000元固定资产的备案,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
需要注意的是:该表只是向税务局进行备案,不承担纳税调整的职责;并且,某项资产某月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后,该项固定资产从当月起至年度末的会计折旧额和税法折旧额均不再填写计入本表。
涉及资产折旧调整需填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期内容很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尤其是递延所得税及其晦涩难懂,需要理论结合实际多多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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