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外管证》开具环节,取消纸质打印
2017年6月20日起在长江经济带地区开展跨省(市)《外管证》电子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对机构所在地在长江经济带地区的纳税人,在长江经济带范围内跨省(市)开展外出经营活动的,税务机关按照试点工作要求为其提供《外管证》电子化办理服务。
二、试点内容
(一)《外管证》开具环节,取消纸质《外管证》打印
1.简化资料报送。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向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税务登记证件”),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报告表》,无需提供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等资料。
2.即时办理。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即时办理,并在《外出经营活动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3.税务机关信息共享。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国税机关共享《外管证》开具信息。除纳税人要求外,税务机关不再打印纸质《外管证》。
(二)《外管证》报验环节,取消报验期限限制
1. 取消30天报验期限。纳税人到经营地开展经营活动,可在其于经营地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预缴税款、代开发票)时,持税务登记证件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无需提供纸质《外管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等资料,且不受《外管证》30天报验期限的限制。
2.共享报验登记信息。经营地国税机关受理报验登记后,应及时与经营地地税机关共享纳税人的报验登记信息,同时将纳税人报验登记信息回传给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三)《外管证》缴销环节,实现自动缴销
1.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信息。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详见附件2),结清经营地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的税款以及其他未办结事项,核销《外管证》报验登记信息。
2.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自动缴销开具信息。经营地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后,在《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将《外管证》核销信息共享给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无需再回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业务。
来源:苏州高新区国税
答:差额征税需要看是什么业务来做出判断的,比如旅游业、劳务派遣等是可以差额征收的。
上面题目是一个转租行为,转租房屋给下家时,给下家开具的是100的增值税发票,按照100来确认收入和相应的销项税,80是支付给房东的,取得房东的专票,作为我们公司的进项的。
你好。我公司装修,对方由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来材料一批,没有清单可以吗?
答:可以的,因为税局代开的普票,税局是不提供清单的,再加上这个材料是发票上面可以列举完的,所以无需清单,如果发票对超过8项的材料,税局代开时,可以分几份开具发票。
我公司是外资企业,请问是不是有个外汇管理局的年报要在网上填表?申报截止日期是什么?
答:是的。网址: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大致是6月30号,具体需要向您的外管局确认的。
老师请问7月1日开始执行的那个个人保险每个月提高200的个人起征点怎么处理?需要职工提供什么材料吗?
答:需要职工提供:带有税优识别码的保单、商业健康保险费发票
这个处理是参照:财税2017 39号文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注意: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适用对象: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答:税务上规定是除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外,其他纳税等级都可以在勾选平台上勾选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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