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我国将建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会计人将全部纳入并分级管理

2017-06-28 01:21:46 财猫云 阅读

日前财政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7月21日前以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下面是该《指导意见》的要点:


1.要将会计职业道德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2.以在职会计人员为对象,以会计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为基础及时采集、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的信用信息,逐步形成会计人员信用档案。

3.会计人员信用记录将作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4.明确了财政部门应当结合会计监督工作,加强对会计人员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

5.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已经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吊销其已经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严重失信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情况,对其进行降职撤职或解聘。



说明


以在职会计人员为对象,以执业活动为依据,以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为基础的会计人员诚信档案或将建立。

《中国会计报》了解到,这是财政部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内容之一。征求意见稿在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完善会计人员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制度设计。

《征求意见稿》结合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明确了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并提出了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健全机制,有序推进;加强教育,奖惩结合等基本原则,对如何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进行概括,从而为具体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提出,为进一步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一是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引导会计人员自觉熟悉法规、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督促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职业操守。二是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贯穿于会计人员学习、工作的全过程,让会计诚信成为会计人员职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会计行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会计诚信教育,大力弘扬会计诚信理念。将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财会类专业教育要开设相关课程。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会计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会计人员诚信责任。

《征求意见稿》主要从3个方面提出了如何推进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一是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内容、采集方式、归档要求和使用条件。研究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探索建立会计人员信用记录分级管理制度。二是建设会计人员信用档案。以在职会计人员为对象,以会计人员执业活动为依据,以会计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为基础,及时采集、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的信用信息,逐步形成会计人员信用档案。三是规范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使用。依托各地方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平台。探索提供会计人员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推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共享利用。完善保障会计人员信息安全相关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征求意见稿》还从会计人员诚信正面激励、失信负面惩戒正反两个方面,明确如何使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成后,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审查时,将调用会计人员信用记录,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会计人员优先评选,对失信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已经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吊销其已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鼓励用人单位依法使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优先聘用、培养、晋升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会计人员。探索建立会计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披露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会计人员严重失信信息。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财政部门应当结合会计监督工作,加强对会计人员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财政部门将争取审计、税务、工商、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支持,将有关检查中涉及会计人员严重失信情况纳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同时,支持会计行业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加强对会员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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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会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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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按照合同上的约定开票,因为合同约定的是按照实际结算金额开,所以纳税人需要和对方协商,若双方协定实际结算金额为4000,则需要按照4000来开出发票;若协商的是5000,则需要按照5000来开发票;若是双方实际结算金额是5000,但是我们公司准备给予他们1000元的折扣,则需要在开票时:在增值税发票下增加一行,然后点击上方的折扣即可。

3、 

请问国税电子税局,增值税申报表在哪里打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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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般纳税人公司出售商品房开票,如果有选*号,要怎么做才可以开票?我现象碰到问题,公司去年12月买进100万房产,现在104万卖掉,这个是差额征收的吗?


答:是可以差额征收的。

依据: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般纳税人转让16年5月1号之后取得的(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申报纳税。


5、客户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多次购买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共计40套,已收款,已开票;2017年6月,客户提出由于功能差异,想把已买的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中的配件DTU,更换为我们的新款DTU,补给我们两款DTU之间的差价。问题: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和客户之前的合同内容如何写,发票如何开?

答:那上述是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开具发票时: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即补的差价)。合同就是约定需要用旧的补差价来换取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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