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6种个人抬头票据可税前列支!
个人抬头凭证属于可税前扣除凭证,前提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符合真实性及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常见但不限于以下:
(1)允许税前扣除的医药费票据。
(2)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3)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4)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
(5)企业为因公出差的员工报销,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
(6)允许税前扣除的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
特别提醒的是,类似个人抬头手机发票等支出凭证不能税前列支。
以下是税法当中相关扣除凭证的依据:
对于所得税前扣除的凭证类别,税企之间经常有争议,这里依据相关法规简要表述一下,在实务中要多和税务机关沟通,合理解释无法取得发票的原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文号: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来看,并没有对合法、有效凭证做具体解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从上述所得税相关法规来看,只是明确了取得合法凭证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哪些属于合法凭证并没有解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从上述可以看出,会计法对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比较宽松,只要是能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都属于合规凭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从上述可以看出从事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取得发票,如果没有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则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在企业所得税上就是未取得合法凭证。但这里的前提条件是该支出应当取得发票,在实务中会有部分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从而导致不可能取得发票(取得发票反而不合规),这种情形下税前扣除就要看其他凭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从上述可以看出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凭证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可以参考,也可以作为举证的依据。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从上述可以看出增值税扣除凭证的内容,这些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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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的,因为进项用于招待客人是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的,所以税务上需要做进项转出。
然后账务上做转出分录:借:管理费用---招待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新办公司还没有销售时产生的招待费,可以计入开办费吗?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发生额60%计入企业筹办费。然后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超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5。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问题的公告规定。
关于重点税源和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网址是什么呢?密码怎么说我错啦?
答:登录地址:http://221.226.83.25:7001/irpt/i/oem/traslogin.jsp,用户名: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密码:Ssdc+纳税人识别号。(路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申报征收——重点税源和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2016年度全国税收调查(直))。
密码是:Ssdc+纳税人识别号。(已经三证合一的就是合一后的税号,没有三证合一的即为15位的旧税号)
有预付卡的最新账务处理么?
答:1)我公司在超市购卡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我公司把预付卡作为福利发给本企业职工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预付账款
3)我公司把预付卡用于招待客户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预付账款
答:垃圾处理费没有规定减免的,垃圾处理费计税依据:上年末在职职工(含农民工等其他用工)人数,每人48元一年,上年末纳税人若没有职工,则可以0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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