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购物发票不能再开食品、办公用品、礼品等大类了!

2017-06-28 01:23:55 财猫云 阅读

未来全国的发票信息将形成完整的大数据系统,当初谁消费了什么商品或服务的发票用在了哪个单位的报销或抵扣上,将形成完整的信息链条,有助于防范乱报销、乱抵扣现象,打击虚开发票和假发票。

消费者在商场超市购物开具发票时将出现重大变化,以往商家通常归类开具的“食品”、“办公用品”、“礼品”、“日用品”这种大类项目将不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具体购物的明细。这项规定目前已经陆续开始实施,有的商家已经调整完了开票系统,开始执行新的规定,没有调整的商家也表示“快了”。此外,以往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于购物方的税号、电话等基本信息可填可不填,今后这些项目也必须填写完整、正确。


调查:部分超市已经不能开具“食品”


“今后买东西不能再开‘食品’、‘日用品’、‘办公用品’、‘礼品’、‘劳保用品’这种大类别,必须按照明细如实填写。”其实销售发票内容应该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并不是新规定,但之前人们购物时往往可以按照食品、办公用品这种大类开具,这就造成了一些违规空间,比如商场同时销售各种商品,可以开具多种大类的发票,有人可能会买了食品而要求开成办公用品到单位报销,其实是与实际交易不符的。而根据规定,今后即便确实是购买了办公用品,也不能再按这种大类开具发票,而是要细化到购物明细。比如在商场买了几支铅笔,那么发票上必须把商品名称、型号都打印出来。

目前大多数商场超市依然还可以开具以大类划分的发票,但他们也表示“很快就会改了”。此外,对于一些发行购物卡等储值类预付费卡的商家开具这类“卡”的发票也有了明确规定。所有预付费的储值卡都将明确开具为“预付费卡”项目,即便餐饮储值卡日后的确是用于餐饮也不能直接开成“餐饮”。


追访:发票必须填写买方税务信息


根据我国针对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规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购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也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意味着今后在开具发票时,商家就会主动向你索要单位的税务信息,因此购物者需要自己提前备好这些信息。

根据税法规定,开票日期在7月1日之后的发票如果没有填写这些信息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再作为税收凭证计税、退税、抵免等。当然需要强调的是,这项规定只针对买方是企业的,对于以个人或者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为抬头的发票就不需要填写这些信息了。


关注:开个人抬头发票无需提供个人信息


由于填写单位的税务信息相对比较复杂,而以个人名义开具发票就没这么多事,那能不能在发票上直接填写单位员工个人的名字使用呢?对于个人抬头的票据,只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就可以在税前扣除,除非税法有特殊规定的。但对于个别商家提出的开具个人抬头的发票需要提供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的要求,消费者是可以拒绝的,税法规定中没有这一要求。

目前符合规范的几种个人抬头的票据包括:医药费单据;机票、火车票和出差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保险费;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因公出差的个人抬头的签证费财政收据等。


财经提示


餐饮费、会议费发票报销需谨慎

餐饮发票、会议发票是企业日常最常见的发票,但这类发票也将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因此单位财务人员对这类发票的入账也应该格外谨慎,其中原则就是入账合理。

比如企业逢年过节的员工聚餐或者企业向员工提供的工作餐等,这种情况下的餐饮费发票就可以入账,但根据用餐人员的不同,需要入到不同账目中。参加聚餐的人员全部是企业员工,那么就可以计入“福利费”。但如果不全是企业员工也有外人,那么就应该计入“招待费”。此外,如果是企业员工出差带回的发票进行报销,那么如果是宴请客户发生餐饮发票还是应计入“业务招待费”,但如果是职工个人出差期间在补贴标准以内的消费,则应计入“差旅费”。再如一些企业经常邀请客户、供应商、企业员工等参加各种会议,其中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则可以作为会议费。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税法的原则,并没有哪种发票绝对能或者不能入账,关键要看是否合理。因此在对一些报销行为上,除了发票还需要有其他辅助材料。比如会议费报销,最好同时提供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等资料,以便甄别是否有与会议无关费用(如旅游费)。再比如业务招待费报销,最好提供是否有经办人、部门经理甚至公司总经理审核签批,大额发票是否有消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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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来源:北京青年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等


特别注意:

2017年6月28日,我们办税总动员特邀税务学院老师—申山宏,主讲《企业财务报表涉税分析及税务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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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办税群财税问题分享
1、空白发票章盖错了,或者盖的不清楚、重影,那在旁边重盖一个正确的可以吗?


答:不可以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文规定

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

我想问下像我们单位是新单位,还没有销售额,但是认证了一些进项税额,这些税额在以后月份中抵扣的话这个期限有多久呢?

此留抵的进项税额后期抵扣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因为是新成立的企业,暂时有进项票,但是没有销售即没有销项税额,从而形成的进项留抵,可以后期抵扣。

3、 

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怎么判定呢?


答:非法人企业,又称企业非法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企业非法人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法人企业可以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而非法人企业,比如:不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

4、

请问公司账户上上收到的来自管理层但非股东的汇款,备注了某某股东投入,能做实收资本吗?


答:可以的,因为备注是股东的投资款,所以公司收到时借:银存  贷:实收资本

5、研发费用资本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实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

4)有足够的技术、财物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条件,研发费用才可以计入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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