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思想】老板必知之九:收现金入私账就可以不交税?

2017-06-23 00:59:20 财猫云 阅读
中国的老板们都是极聪明的,金三上线发票不好找了也不好乱开了,于是乎最近一大波咨询都是“如果收入不走公账走私账有没有什么风险?”,每遇如此老猫我都会讲一遍今年2月份的一则新闻:

“英达洗钱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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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检方的指控书,英达现年56岁,居住在康州,2011年4月到2012年3月之间的11个月之内,他先后把46.4万美元存入他和他妻子的联名账户。为了绕过监控,他每次存钱额度都低于1万元美元,前后分50次存入。为避人耳目,他和他妻子在四家银行开了六个银行账户。


作为本案和解协议的一部分,英达同意冻结他在康州拆分存入的17.6万美元现金(是46.4万美元存入金额的38%),以及补交国税局11.3万美元的未付联邦税,此外还有2009年、2010年以及2011年三年间的罚金和利息。冻结部分资金和补交的税款合计29万美元(约200万人民币)。”

老板们可能抱着看热闹的心说:“还好那是美国,经常几百万收入在卡上转也没看见税务局来找我啊”。好嘞,我们继续看看今年7月1日即将执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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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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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懂行的老板们可能又会说了,这是为了反洗钱准备的,和缴税没有啥关系。好嘞,咱们再来看看《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草案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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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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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其经济活动过程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付五千元以上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单次给付现金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于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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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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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时限等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掌握的账户持有人的账户、账号、投资收益以及账户的利息总额、期末余额等信息。对账户持有人单笔资金往来达到五万元或者一日内提取现金五万元以上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简单归纳一下:就是以后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其银行账户的交易信息税务局都是可以查到的,这个第三十二条更狠的是,资金往来达到一定标准时,银行应该主动提交相关信息的!


当然,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草案还未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不是在2017年,最迟也会在2018年。貌似大家都还有点时间思考如何处理哟!?是走合规呢,还是赌运气呢?


现在老板们是否能明白《人民的名义》里为什么会有如下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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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要乘早,现在还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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